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认定了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存在着不一样的性质,红包是属于赠予,而微信转账则是属于借款,因此在该案件中判决被告周先生需要偿还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案件中的刘女士在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就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多次向刘女士借款,从2020年到2021年期间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共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续刘女士多次向周先生催要都没有任何结果,针对刘女士所给予的这些款项,周先生向法院辩称,这些并不是借款而是刘女士赠予自己的。

通过法院搜集到的证据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因微信红包本身含有赠与的意思,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女士一共通过微信红包向周先生给予的资金累计是2769元,这种是属于刘女士自愿的赠与行为,这2769元周先生无需偿还,但是刘女士剩余的12900元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先生并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的赠与目的,法院考虑到周先生曾经表达过向刘女士借款偿还贷款等情况,法院认定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钱是属于借款。

根据本案法官也给出了依据,虽然微信红包以及微信转账这两种都是通过微信这个软件操作向对方付款,但是应该从微信的不同功能以及属性上对红包和转账这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微信红包是社交功能的一种经典体现,而红包设置的金额是上限200元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予,不需要返还,但是转账并不相同,如果转账不能够举证是自愿赠予,就会被判定为借贷性质。